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9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932號原告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訴訟代理人 黃翎芳 律師複代理人 林宏鈞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昭香 、 李儀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4萬2,624元【計算式:〔336.28平方公尺(臺南市○○區○○段○○○○號土地面積)×9,100元/平方公尺(上開土地108年度公告現值)×100/453(原告權利範圍)〕+〔33.40平方公尺(同段417-2地號土地面積)×9,100元/平方公尺(上開土地108年度公告現值)×100/453(原告權利範圍)〕=74萬2,624元,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勳煜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
書記官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