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9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9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927號原告 鄭憲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昆泉 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2日
書記官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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