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交易字第325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交易字第3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交易字第325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懷澤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55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懷澤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陳懷澤於民國102年3月23日19時5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自彰化縣○○鎮○○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行經照西路與四維街交岔路口處欲左轉四維街時,本應注意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及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而依當時天候晴、夜間有照明、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詎陳懷澤竟疏於注意上情,即貿然左轉,適有 謝明莉 無照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輕型機車,沿照西路由北往南方向直行至該處,兩車因避剎不及而發生擦撞,謝明莉當場人、車倒地,並因此受有胸部挫傷併左側第5、6、7、8肋骨骨折併血胸、頭部外傷併臉部擦傷、左膝及雙手擦傷及右手腕橈側滑膜炎等傷害。嗣陳懷澤肇事後於有偵查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前,即向到現場處理車禍之彰化縣警察局交通警察隊芳苑分隊警員 謝志清 陳明 其為肇事者及肇事之經過,自願接受裁判。
二、案經謝明莉訴由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判決所引用供述證據及非供述證據,公訴人及被告均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審酌各該證據作成或取得之情形並無違法不當,是後述所引用證據之證據能力均無疑義,合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懷澤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並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各1紙、二林基督教醫院102年6月14日出具之診斷書及現場照片10張在卷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
三、又按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汽車行駛行駛至交岔路口,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第102條第1項第7款分別訂有明文。被告既考領普通小型車駕駛執照,業據上開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㈡「駕駛資格情形」、「駕駛執照種類」欄所載明,則被告駕車行經上揭路段時,仍應善盡上開注意義務,且本件車禍發生當時天候晴、夜間有照明、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亦為上開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表㈠所載明,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被告竟疏未注意及此,違反上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未注意車前狀況且未讓直行車先行,致肇生本件車禍,被告就本件車禍之發生,顯有過失,至為明確;又告訴人謝明莉因本件車禍受有前揭之傷害,則被告上開駕車之過失行為與告訴人謝明莉所受之傷害結果間,顯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從而,本件罪證明確,被告過失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四、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又被告陳懷澤於車禍發生後,於職司偵查機關未發覺其過失傷害犯罪之前,即向前往處理之彰化縣警察局交通警察隊芳苑分隊警員謝志清承認為肇事人,接受裁判,有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份在卷可考,是其係對於未發覺之過失傷害罪自首而受裁判,是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並無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因一時不慎,疏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而肇事致被害人謝明莉受有上揭傷害之結果,及被告因和解金額差距過大無法與被害人達成合意,賠償被害人損失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62條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怡盈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吳俊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1日
書記官黃當易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千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