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3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314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堂喜具保人李珮瑜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字第18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珮瑜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堂喜因犯妨害性自主罪,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因該受刑人於該署99年度執字第1875號案件執行時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李堂喜因家庭暴力之妨害性自主案件,於偵查中經李珮瑜繳納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1萬元後,將李堂喜釋放,惟李堂喜於該案遭判決有罪確定後,經聲請人依受刑人之住居所合法傳喚,未見其自行到案接受執行,聲請人並再囑警至前開住居所執行拘提,亦未發現受刑人行蹤。且聲請人另依具保人李珮瑜先前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上所載之地址(與其戶籍地相同)發函通知具保人應於99年10月21日偕同受刑人到場執行,惟屆期具保人亦未偕同受刑人到場。此外,復查無受刑人目前有在監在押之情形,此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具保人通知、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拘票、警員函覆拘提未獲之報告書、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簡列表及個人資料查詢結果等在卷可稽,是本件受刑人顯已逃匿,依首揭規定,自應沒入保證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後段、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2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周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惠鳳中華民國99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