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99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99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9993號債權人丙○○債權人乙○○債權人甲○○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丁○○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中華民國99年7月14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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