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小字第627號
原告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訴訟代理人 洪敏智
被告 龔晉興
訴訟代理人 龔巽乾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1月21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周瑞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