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2年度嘉小字第6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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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小字第627號

原告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訴訟代理人 洪敏智

被告 龔晉興

訴訟代理人 龔巽乾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1月21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周瑞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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