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2年度竹東小字第203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竹東小字第203號

原告 林坤佑

被告 鍾振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附民字第183號),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3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竹東簡易庭法 官吳宗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記載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

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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