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竹東小字第203號
原告 林坤佑
被告 鍾振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附民字第183號),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3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竹東簡易庭法 官吳宗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記載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
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蕭宛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