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2年度竹北小字第357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竹北小字第357號

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訴訟代理人 陳冠蓁

鄭穎聰

被告 周妍柔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3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陸仟零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郭春慧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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