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2年度竹北簡字第56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竹北簡字第562號原告A01住○○市○區○○路000號法定代理人A02原告 何彩鈴 陳志誠 被告 吳羿樊 訴訟代理人 楊曜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書記官 郭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