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補字第351號
法定代理人 洪瑛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美玉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1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民國112年11月17日前向本院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7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7日
書記官鍾嘉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補字第351號
法定代理人 洪瑛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美玉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1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民國112年11月17日前向本院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7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7日
書記官鍾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