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2年度竹北簡字第49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北簡字第491號

原告 郭沛薰

邱其仁

複代理人 許郢真

前列郭沛薰、邱其仁共同

訴訟代理人 邱姝瑄 律師

被告 陳耀林

訴訟代理人 宋育澧

複代理人 余志宣

被告阿爾發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永聰

訴訟代理人余志宣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2月4日下午2時在本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請原告訴訟代理人於庭期前陳報原告2人及渠等全部直系血親卑親屬最新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7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張詠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7日

書記官陳佩瑩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