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北簡字第491號
原告 郭沛薰
邱其仁
複代理人 許郢真
前列郭沛薰、邱其仁共同
訴訟代理人 邱姝瑄 律師
被告 陳耀林
訴訟代理人 宋育澧
複代理人 余志宣
被告阿爾發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永聰
訴訟代理人余志宣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2月4日下午2時在本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請原告訴訟代理人於庭期前陳報原告2人及渠等全部直系血親卑親屬最新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7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張詠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7日
書記官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