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單禁沒字第5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5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59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譚玉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聲沒字第7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譚玉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14874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大麻二酚成分,均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此觀諸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自明。再者,四氫大麻酚、大麻二酚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應沒收銷燬之。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得諭知沒收並銷燬之者,以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為限,固不及於毒品之外包裝,惟若外包裝與沾附之毒品無法析離,自應將外包裝併該毒品諭知沒收並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譚玉玲前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1487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鑑定結果,確含有四氫大麻酚、大麻二酚成分,此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7年7月10日FDA研字第1070004635號檢驗報告書、法務部調查局107年8月7日調科壹字第10723209810號鑑定書在卷可考(見他字卷第12、27頁),從而,聲請人據此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要無不合,應予准許。另因鑑驗所耗損之上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又前開盛裝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大麻二酚成分之液體包裝瓶,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瓶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是該包裝瓶與殘留其上之第二級毒品因無法析離,故應與所盛裝之毒品併予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1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敬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尹吟中華民國108年8月16日附表:
┌──┬────────────┬────────────┐│編號│品名數量│鑑定結果│├──┼────────────┼────────────┤│1│「enectaPremiumHemp│本檢體檢出四氫大麻酚及大│││ExtractC.V」(1000mg)│麻二酚成分,Tetrahydroca│││36瓶│nnabinol(THC)119.1ppm│├──┼────────────┼────────────┤│2│「enectaPremiumHemp│本檢體檢出四氫大麻酚及大│││ExtractB.V」(2400mg)│麻二酚成分,Tetrahydroca│││8瓶│nnabinol(THC)266.4ppm│├──┼────────────┼────────────┤│3│「enectaPremiumHemp│本檢體檢出四氫大麻酚及大│││ExtractC.V」(2400mg)│麻二酚成分,Tetrahydroca│││4瓶│nnabinol(THC)268.5p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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