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2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訴字第1216號原告 田明輝 被告 莊雯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肆萬元,及自民國一○八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肆萬陸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原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4萬元,及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計算之利息。嗣於108年
7月26日言詞辯論程序中變更聲明,利息之計算方式改以: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1個月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遲延利息(見本院卷第31頁),核原告所為,係就利息起算日及利率為擴張及減縮,核與上開規定相合,應予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公示送達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伊先後借被告如附表所示金額,借款時間、利息之約定及還款期限均如附表所示,惟被告於106年7月間即失去聯繫,伊寄給被告之催告存證信函也被退件。為此,爰依兩造間之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借款。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74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1個月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遲延利息;㈡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民法第474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被告有如附表所示之借款,業據其提出本票、支票、催告存證函及被告任職於「富合偕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之名片等為證(見本院卷第5-7、29、33-35頁),堪認原告與被告間確實存有借貸之合意與交付借款之事實。是原告主張其貸與被告74萬元,堪信為真實。
四、復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1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478條、第229條第1項、第
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亦有明定。本件原告就附表編號1之債權因清償期屆至未獲清償,就附表編號2、3之債權因未約定返還期限,揆諸前揭規定,貸與人得定1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原告前對被告所發之催告存證信函既已被退件(見本院卷第32頁),原告主張以本件起訴狀為全部借款之催告還款通知,並請求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1個月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遲延利息,應屬有據。查,本件起訴狀繕本於108年6月18日公告於司法院及本院網站,有本院公示送達證書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25-2
7頁),依法於同年7月9日發生送達效力,故本件借款利息起計日應為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1個月起,即自10
8年8月9日起計遲延利息。
五、綜上所述,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74萬,及自108年8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告勝訴部分,經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之。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第78條。中華民國108年8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俊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8月16日
書記官古鳳玲附表:
┌──┬────┬─────┬──┬────┬────────┐│編號│借款時間│借款本金│月息│還款期限│還款擔保方式│││(民國)│(新臺幣)││││├──┼────┼─────┼──┼────┼────────┤│1│102年1月│50萬元│2%│3年│開立103年1月11日│││11日││││到期之面額50萬元│││││││之本票1紙│├──┼────┼─────┼──┼────┼────────┤│2│105年4月│10萬元│2%│未約定│開立105年6月30日│││26日││││到期之面額10萬元│││││││本票1紙│├──┼────┼─────┼──┼────┼────────┤│3│106年6月│14萬元│2%│未約定│背書轉讓受款人「│││間││││富合偕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之面額│││││││27萬4,500元支票│││││││1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