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8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8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891號原告 陳毓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少偉 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門牌號碼新竹縣○○市○○路○○○號房屋房屋之稅籍證明資料。
二、以前開房屋之課稅現值,加計請求之房租作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計算裁判費用後,補繳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宗穎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2日
書記官董怡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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