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19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1922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江金泉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江金池 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萬陸仟陸佰壹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9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至清│利率│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新台幣)│償日止│(年息)│日止)│├──┼─────┼───────┼────┼──────────┤│002│29,075元│95年4月10日起│20%│暨自95年4月10日起延││││至104年8月31日││滯第一個月以新幣300││││止││元,延滯第二個月以新││││││台幣400元,延滯第三││││││個月按月以新台500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最高連續以3個月│││├───────┼────┤為限。││││104年9月1日起│14.99%│││││至清償日止│││├──┼─────┼───────┼────┼──────────┤│002│37,536元│95年4月10日起│20%│││││至104年8月31日││││││止│││││├───────┼────┤││││104年9月1日起│14.99%│││││至清償日止│││└──┴─────┴───────┴────┴──────────┘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