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19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1912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務人 賴淑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捌萬肆仟零參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9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表:│├──┬─────┬───────┬────┬──────────┤│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至清│利率│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新台幣)│償日止│(年息)│日止)│├──┼─────┼───────┼────┼──────────┤│001│14,363元│96年8月21日起│19.8%│自96年9月22日起至清││││至清償日止││償日止,按左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002│235,345元│95年5月9日起至│19.98%│無││││104年8月31日止│││││├───────┼────┤││││104年9月1日起│15%│││││至清償日止│││└──┴─────┴───────┴────┴──────────┘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