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6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637號上訴人 陳偉娟 被上訴人 李飛鵬 (原名 張飛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4,940元(依書狀文意係請求廢棄原判決,被上訴人應再給付164,94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2,655元,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上訴聲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中華民國106年12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5日
書記官資念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