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200號原告勝佳源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米月 被告 江宗賜
張鄭依滿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陳報訴訟標的價額。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所提房屋稅籍資料,暫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4,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5日
書記官吳慕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