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8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878號上訴人 陳鵬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培成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6年11月17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87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萬753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洪瑞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5日
書記官黃英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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