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62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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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6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6245號債權人青峰錦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蔡文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展宇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提出債務人區分所有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門牌:臺中市○區○○路○段000號20樓之2)。
㈡提出催繳管理費掛號郵件回執影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
書記官陳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