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6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6244號債權人青峰錦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蔡文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雅津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催繳管理費存證信函掛號郵件回執影本。
㈡補正蔡文忠現為青峰錦社區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證明文
件(如最新縣市政府備查函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等)。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
書記官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