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3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3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97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被告黃文盛選任辯護人陳建誌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文盛目前因患有脊椎裂傷需立即住院開刀治療,於看守所內無法診治,故被告現罹疾病,非保外診療顯難痊癒;且被告在羈押期間對於自己不法行為造成社會動盪及家庭的困境業已檢討並反省,家中尚有2名幼齡子女及老母生活困頓,需要被告返家安頓善後子女、老母之生活,是爰請求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即被告黃文盛因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14日以99年度訴字第1682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在案。嗣經檢察官就被告部分犯行提起上訴,而繫屬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等情,有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紀錄查詢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20頁、第22頁、第23頁)。是被告所涉案件現非繫屬於本院,被告已非本院羈押之人犯,關於被告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本院自無權審究。從而,本件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4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陳筱雯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8月4日
書記官葉祝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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