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86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8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86號聲請人方起延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本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本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本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39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本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本票,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39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3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汪銘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
書記官游意婷┌───────────────────────────────────────────────────────────────────┐│附表:105年度除字第8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發票日│到期日│本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陳茂信 │陳茂信│720,000元│100年4月11日│未載│TH-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