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上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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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上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上字第268號上訴人 蕭林秀麗
凃秀華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劉秋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玉林 律師視為上訴人 陳朝益
陳永明 陳朝明 陳張碧霞 上四人訴訟代理人 陳錦松 視為上訴人 劉明賢
邱義增 被上訴人 蕭金連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劉嘉雄 被上訴人 張溪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其後依序所附具之附圖,其第一份附圖其上關於「附圖二」之記載,應更正為「附圖一」;第二份附圖其上關於「附圖一」之記載,則應更正為「附圖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蘇宗
法官黃峻隆法官吳美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高麗玲中華民國102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