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救字第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救字第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救字第3號聲請人 李坤鎔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苗栗縣政府稅務局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民國102年6月14日本院102年度救字第3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李建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24日
書記官羅伊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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