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上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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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上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上字第268號上訴人 蕭林秀麗
凃秀華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秋 訴訟代理人 陳玉林 律師視為上訴人 陳朝益
陳永明 陳朝明張碧霞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錦松 視為上訴人 劉明賢
邱義增 被上訴人 劉嘉雄
張溪霖 蕭金連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因被上訴人蕭金連僅為坐落彰化縣○○鄉○○段○○○○○○○號土地(下稱系爭704-10地號土地)之共有人,並未與其他當事人共有另3筆同上段704-3、704-11、704-12地號土地(下分稱系爭704-3、704-11、704-12地號土地),致使前開4筆土地因有違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第1款後段之「『同一所有權人』之二宗以上毗鄰耕地,土地宗數未增加者,得為分割合併」之規定而無法合併分割。換言之,即系爭704-10地號土地之共有人須與系爭704-3、704-11、704-12地號等3筆土地之共有人全然相同,始可將該4筆土地合併分割,故本件之分割方案尚有待調查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3月12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34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23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蘇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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