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62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6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627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于瀞 上列上訴人因傷害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24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07年度易字第627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除陳稱認事用法均有違誤等語外,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109年2月10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書瑜
法官楊甯伃法官孫沅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
書記官葉郁庭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