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6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62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瑜騂選任辯護人蕭能維律師(法扶律師)被告 殷宇宣
林于瀞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本件被告徐瑜騂、殷宇宣、林于瀞因傷害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19日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108年5月28日下午3時10分,於本院刑事第十二法庭進行準備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孫沅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
書記官顏妙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