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2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25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受刑人林永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字第33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永富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林永富因竊盜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0,00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釋放。茲因該受刑人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執字第3350號案件執行時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其所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聲請沒入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核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聲沒字第138號執行卷宗,受刑人經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足見其業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1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李貞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鳳瀴中華民國100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