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自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背信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自字第6號自訴人薩摩亞商玫瑰園中國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ROSEHOUSECHINAHOLDINGSCO.,LTD.SAMOA)代表人 黃騰輝 上列自訴人自訴被告 翁一緯 、 黃騰瑩 、 姜惠娟 等背信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狀。
理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又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及第329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自訴人薩摩亞商玫瑰園中國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對被告翁一緯、黃騰瑩、姜惠娟等人提起背信自訴案,前雖經委任 王迪吾 、 邱仁楹 律師為代理人,惟嗣自訴人與代理人王迪吾、邱仁楹律師間業已解除委任關係,此有100年10月3日之刑事解除委任陳報狀在卷可稽,是本件自訴程序於解除原自訴代理人委任後,已與法定要件顯有未合,揆諸前揭之說明,自訴人提起本件自訴其起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之規定,命自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以資憑辦。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潔茹
法官劉育琳法官蘇怡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朱俶伶中華民國100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