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4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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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4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499號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被告 杜朝宏
杜美玲 杜定博 杜幸容 杜美惠 杜家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莊哲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7日
書記官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