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52號聲請人凱程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進春 代理人 蔡陸弟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水來 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111年度建簡上字第2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橋頭簡易庭109年度橋簡字第753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於民國109年11月17日之法庭錄音光碟與聲請人。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台幣50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聲請人係本院111年度建簡上字第2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之上訴人,其具狀敘明理由聲請交付第一審本院橋頭簡易庭109年度橋簡字第753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於民國109年11月17日之法庭錄音光碟與聲請人,以釐清當時表達完整真義等語,於法並無不合,自應予以准許。又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前開辦法第8條第3項亦有明文,併此敘明。
二、據上論結,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維君
法官王碩禧法官李俊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
書記官黃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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