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483號原告 陳滿足 訴訟代理人 陳玉心 律師
崔駿武 律師被告 廖韋傑
廖韋翔 廖毅霖 廖君霖 金袋豐企業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張雅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70萬元(計算式:1,100萬元+170萬元=1,27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3,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品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7日
書記官許丞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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