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聲再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聲再字第3號再審聲請人 吳振順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 楊秀英 、 黃吉本 間聲請再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10年2月8日裁定命再審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0年2月26日送達再審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再審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為證,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7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許瑞東
法官黃信滿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4月7日
書記官黃曉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