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222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孟孺
蔡奕雲 (原名 蔡松洲 )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好伙伴生鮮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3,075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7,110元。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
費,爰依民事訴訟法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繳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而上訴人所負損害賠償之債屬不真正連帶債
務,於任一上訴人給付時,於其繳納範圍內,他上訴人即免給付
義務,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昌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