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9年度店補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補字第193號

原告 賴安遜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之存戶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64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蔡寶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書記官黃聖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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