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上訴字第14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上訴字第14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上訴字第1414、1426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柄弦
陳博卿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張慶宗 律師
謝尚修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誣告案件,前經辯論終結,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3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第25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5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張靜琪法官吳進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凃瑞芳中華民國103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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