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8年度豐補字第115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豐補字第1151號
原   告 乙○○
原告與被告甲○○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台幣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豐原簡易庭(台中縣○○鄉○
○路○段○○○號)補繳,併繳交被告最新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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