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8年度豐補字第115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豐補字第1150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乙○○兩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59,0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庭(台中縣○○鄉○○路○段○○○號)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請提出被告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峻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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