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48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務人 陳渝欣
梁淑芬
一、債務人陳渝欣及梁淑芬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伍仟壹佰肆拾元,及自民國103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83計算之利息,暨自103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陳渝欣前就讀僑光技術學院時,邀同債務人梁淑芬為
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8筆,合計借款本金237,065元,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㈡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
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㈢詎債務人陳渝欣自103年4月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
欠165,140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債權人再三催討未果,債務人梁淑芬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3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3月12日
書記官林依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