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2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2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156號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8月2日犯詐欺罪,經本院以96年度上易字第890號(偵查案號: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8651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
二、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蔡名曜法官李平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哲禎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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