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2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2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10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殺人罪,減為有期徒刑柒年陸月,褫奪公權肆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1年9月11日犯殺人罪,經本院以94年度重上更㈢字第85號判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8年,嗣最高法院以94年度台上字第4893號駁回上訴確定(偵查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偵字第3650號)。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符合自首要件,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6條、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而褫奪公權期間亦應比照主刑標準減輕之。
二、本件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6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4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李平勳法官蔡名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恒宏中華民國96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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