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上訴字第17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178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5月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康應龍法官趙春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美娟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