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10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上訴字第10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1089號上訴人甲○○即被告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九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一0八九號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三日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定有明文;又第二審之審判,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一審審判之規定,同法第三百六十四條亦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係於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九日收受本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查,玆竟遲至同年八月十四日始提起上訴,已逾十日期間,揆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三百六十七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劉榮服法官張靜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妙瑋中華民國96年8月2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