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亡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亡字第2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洪股)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失蹤人 朱佐良 (男、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戶籍地址:臺北市○○區○○○路○段○○○號即臺北市大安區戶政事務所)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法院公告處或資訊網路之日起七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於民國87年12月30日經列為失蹤人口後,迄今行方不明,爰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其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向法院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之主張,有失蹤人個人戶籍資料、殯葬資料、全民健保資料、入出境資料查詢表、臺北市大安區高齡長者戶籍資料等件附卷為證,均查無資料,且迄今尚未經尋獲乙節。綜上所述,本件聲請與前揭規定核無不合,應准為公示催告。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香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
書記官何明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