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151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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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15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簡字第1519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國祥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
8日所為之刑事簡易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楊國祥之出生年月日均應更正為「民國66年12月28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案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楊國祥之實際出生年月日應為「民國66年12月28日」,然經誤載為「民國66年12月18日」,爰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錯誤之出生年月日記載均更正為「民國66年12月28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2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徐啓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3日
書記官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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