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交聲字第32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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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交聲字第3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交聲字第327號移送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宜蘭監理站異議人甲○○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台北區監理所宜蘭監理站民國96年10月22日所為之處分(宜監字第裁43-C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移送機關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於民國96年9月1日上午11時許,在台二線97公里(宜蘭往台北方向)違規,為台北縣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員警以北縣警交字第C00000000號通知單舉發,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0條第1項第2款、第63條第1項第2款,裁處新台幣(下同)3,000元之罰鍰並記違規點數2點。
二、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於上開時地並未沿途滲水,且車輛停放後方地上並無滲漏之水跡,員警舉發行為有誤,為此聲明異議。
三、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0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汽車裝載時,所載貨物滲漏、飛散或氣味惡臭,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本件異議人於本院訊問時固不否認確於舉發時間,行經舉發地點之事實,惟否認有所載貨物滲漏之行為,辯稱:早上11點經過澳底附近時被攔下來,警察攔下來是說滲水..早上從宜蘭出發時候有下雨,到頭城之後變成好天氣云云。惟查,依舉發警員 謝榮聰 於本院結證稱:當天是1個人取締砂石車的勤務,在台二線97公里處,異議人是宜蘭往基隆方向,伊發現有1部砂石車591-GQ載運砂石有滲漏的情形,砂石車轉彎會有水滲出,影響後方行車安全,伊是從後開警車攔阻,當天白天天氣晴朗等語(參見本院卷第17頁96年12月18日訊問筆錄),並有當日舉發照片4幀在卷可佐。況異議人自承因儲水桶壞掉,因此將儲水統拔掉等語(參見本院卷第17頁上開筆錄),加以觀諸卷附採證違規照片4幀所示,異議人之曳引車車斗後方確有水滲出情形。再依宜蘭、蘇澳氣象站資料顯示於96年9月1日全日均未下雨,此有96年宜蘭、蘇澳氣象站逐日雨量資料各1份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19、20頁)。異議人仍以前詞抗辯伊未有汽車裝載時,所載貨物滲漏等語,自不足採。是異議人於上揭舉發時間,駕駛上開車輛在舉發地點所載貨物滲漏之事實甚為明確,本件異議人所載貨物滲漏之違規事實應堪認定。
四、綜上所述,異議人確有於汽車裝載時,所載貨物滲漏之違規行為。從而,移送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0條第1項第2款規定裁處罰鍰3,000元,並依同條例第6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計違規點數2點,核無不合。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5日
交通法庭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許麗汝中華民國96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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