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56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5671號債權人 楊政衞 債務人 黃志宏 即 宏彬 行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志宏即宏彬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黃志宏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黃志宏即宏彬行之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文件,並釋明其性質究為獨資或合夥?其負責人為何?中華民國102年2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