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56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5666號債權人 吳春宏 債務人 邱柏憲 即大金茶行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邱柏憲即大金茶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法定代理人邱柏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邱柏憲即大金茶行之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文件,並釋明其性質究為獨資或合夥及負責人為何?中華民國102年2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