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簡上附民字第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簡上附民字第74號原告 陳素珍 住○○縣○○鎮○○路000巷0弄00號00樓被告 黃偉強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1年度金簡上字第5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部分:原告訴之聲明及主張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部分: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11年度金簡上字第54號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院判處公訴不受理在案,且原告亦未聲請將此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本院民事庭,揆諸上開說明,自應將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予以駁回,而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本良
法官鄧希賢法官陳貽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洪翊學中華民國111年12月23日